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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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于《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11条管理规定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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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四川省消防条例》(NO:SC09161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7日 四川省消防条例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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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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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 年10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