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防排烟系统设施的设置及相关规定
防排烟系统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可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两种。
1)对于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建筑物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5m/s。